国家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年公开招聘合同制教师

[ 大河报 ] 作者:
2019-06-13 10:04:42 |
    为推动经开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全省公开招聘区属学校合同制教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计划招聘区属中小学教师50名,具体招聘岗位、人数及相关要求见《经开区区属学校2019年公开招聘教师岗位一览表》。
 
    二、招聘资格和基本条件
 
    1.具有河南省户籍或在新乡市常住人员;2.遵守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符合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及资格条件;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2.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3.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4.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5.其他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每人限报一个岗位(专业)。
 
    1.报名时间:2019年6月24日-6月28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
 
    2.报名地点:经三路与纬三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南,一楼东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373—3675533。
 
    (二)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书等,留学回国人员需持有效身份证、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等,在职人员还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名的证明。应届在校毕业生需提供学校证明,通过笔试面试的,需在体检前提供毕业证、教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件,不能按时提供的取消录取资格。非河南省户籍的在新乡市常住人员需提供结婚证件、购房合同等能证明在新乡市常住的证明材料。
 
    报考时需本人持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近期一寸免冠同底版彩色照片5张,同时提交本人填写的《经开区区属学校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一式两份(需网上自行下载,A4纸打印)。
 
    本次招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考试的全过程。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三)笔试
 
    笔试时间为2019年7月6日上午9:00至11:30,准考证领取时间及考试地点另行通知。笔试采取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评分的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满分为100分,内容为职业能力测验(40分),专业基础知识(40分)和材料作文(20分)。
 
    (四)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通知单领取时间及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原件。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五)体检和考察
 
    1.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同一单位及其岗位(专业)招聘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参照事业单位招录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费用自理。
 
    2.因考察不合格或因自愿放弃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以递补。递补须从报考同一岗位(专业)并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
 
    (六)聘用
 
    1.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即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2.聘用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属于在职的(含实行人事代理6个月以上并缴纳养老保险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由区社会事务局按照规定予以考核,合格者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合格者解除聘用。被聘用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招聘人员工资待遇参照经开区编制内教师工资标准执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组织领导及信息查询
 
    本次招聘工作由区组织人社局和区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招聘公告在大河报和区网站上发布。经开区官网(http://www.xxjkq.gov.cn/)和“国家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新乡HR”微信公众号为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的专用信息平台,有关考试招聘的信息及相关事项,均通过以上平台进行发布,报考人员未按照招聘公告、其他与招聘过程有关的公告、通知要求执行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
 
    考务咨询电话:0373—3686280(区组织人社局)、0373—3675533(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具体公告内容以经开区官网公告为准。本公告由经开区组织人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徐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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