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情综述
二、考点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颁布时间:1991 年 9 月 4 日
修订时间:2012 年 10 月 26日
施行时间:2007 年 6 月 1 日
具体内容: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 章 72 条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定年龄】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权利阐述】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五条【保护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