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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梳理(4)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8-05-19 18:02:46
  一、考情综述


 
  二、考点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颁布时间:1991 年 9 月 4 日
 
  修订时间:2012 年 10 月 26日
 
  施行时间:2007 年 6 月 1 日
 
  具体内容: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 章 72 条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定年龄】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权利阐述】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五条【保护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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