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育理论知识教育政策法规考题:简答题汇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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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1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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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第三章现行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及重要规定解读
1.简述教育法的立法特点。
(1)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2)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3)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2.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怎样规定的?
(1)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2)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考生在国家考试中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5.简述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
(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4)体罚或变相体罚;(5)安全保护措施不力;(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7.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1)学校教育制度;(2)义务教育制度;(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6)扫除文盲教育制度;(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8.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遇到监护人、亲属等无理取闹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9.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10.简述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教师资格构成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和认定五个方面,缺一不可。
(1)国籍。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是中国公民,这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
(2)品德。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修养,这是成为教师的一个重要条件。
(3)学历。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的经历,一般表明其具有的文化程度。我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的学历进行了具体规定。
(4)业务。在《教师资格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做了具体规定。
(5)认定。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通过合法的程序认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于教师的奖励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12.教师资格认定各部门是怎么分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13.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承担未成年人造成的对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损害的民事责任;(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14.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担负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5.简述教育法规定的教育任务和管理体制。
(1)教育的任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16.简述教师资格的分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8)成人教育教师资格。
17.简述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
(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2)发展校办产业;(3)实行教育集资和捐资;(4)运用金融信贷手段;(5)设立教育专项资金;(6)学杂费的收取。
18.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2)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19.简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解决赔偿经费的来源及筹措的问题所设计的三条途径。
(1)学校筹措,学校无力筹措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学校筹措的来源也应当是学校的预算外收入,国家财政拨付的用于教育教学的经费是不能挪用的。(2)县级以上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3)鼓励学校、学生参加相应的保险,包括学校责任保险等。
20.对非法招用未成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的,可以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1.简述义务教育的内涵及特征。
(1)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特征:①强制性(义务性);②普及性(普遍性、统一性);③免费性(公益性);④公共性(国民性);⑤基础性。
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哪些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4.常见学生伤害事故的表现有哪些?
学生在校内校外活动期间,难免会遇到伤害,最常见的学生伤害事故表现如下:
(1)运动伤害。上体育课或进行课外体育活动时,由于多种原因,较易引起伤害,轻则擦伤、碰伤,重则死亡、残废。
(2)课余伤害。课余时间学生在操场、走廊和楼梯旁嬉戏玩耍,或是自己不小心,或是他人推搡打闹,引起伤害。
(3)校外活动事故。与其他学校事故相比,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上升得最快。校外活动事故有一个特点,即常常是重大伤亡事故,因而,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25.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家长、学校和政府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1)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2)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3)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4)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26.在学生事故损害的赔偿中是如何规定学校赔偿范围的?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1)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2)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27.教育法律中对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1)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3)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②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9.国家对教育改革和教育科研的总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同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30.哪些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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