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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育理论知识教育政策法规考题:简答题汇总(一)

[ 未知 ] 作者:
2018-03-27 10:50:33 |
  第三部分 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1.简述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层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2)教育基本法律;(3)教育单行法律;(4)教育行政法规;(5)地方性教育法规;(6)教育规章。
 
  2.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3.简述教育法规适用的特点。
 
  (1)教育法规适用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2)教育法规适用具有被动性;(3)教育法规适用具有国家强制性;(4)教育法规适用具有程序法定性;(5)教育法规适用具有态度中立性;(6)教育法规适用具有裁决权威性。
 
  4.简述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理;(4)决定;(5)执行。
 
  5.简述教育法规的类型。
 
  (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还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或称之为基本法与单行法;(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依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6.简述教育立法的原则。
 
  (1)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教育法规的制定,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规的精神与原则,以协调好教育法规与其他法规的关系;(5)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遵循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原则;
 
  (6)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7.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
 
  (1)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2)管理和管理的关系;(3)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4)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8.简述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活动,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活动。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
 
  (3)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实行一级复议制,进行书面审理,程序简便;而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行两级终审制,以公开审理为主,程序严格。
 
  (4)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只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5)法律效力不同。除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外,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即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9.简述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1)教育法律救济是宪法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的体现;(2)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3)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4)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5)法律救济具有权利性;(6)具有补救与监督双重作用。
 
  10.简述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
 
  (1)对学校做出的各种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可以提出申诉。
 
  (2)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可以提出申诉。
 
  (3)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非法没收其财物,强迫其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等,可以提出申诉。
 
  (4)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
 
  11.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有哪些?
 
  (1)有损害事实;(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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