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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招教网 ] 作者:
2018-11-26 18:25:28 |
  关于教师工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五十四)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小结】关于教师工资的规定有两种说法,一是“不低于当地公务员”;二是“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这两种说法分别出自三个法律,第一个出自义务教育法,第二个出自教师法和国家中长期发展纲要。同学们可以用这样的小窍门去记忆这部分内容,你可以想,义务教育免学费和杂费,所以给老师的工资高不了。(这个说法没有依据,仅仅是为了帮助大家记忆)这样就会很快记住,只有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是不低于,其他都是不低于或高于。
 
  关于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小结】关于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有两种说法,一是送“专门学校”,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二是送“工读学校”,出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你可以这样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一部专业管不良行为的法律,它必须详细指出要把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到哪里,即“工读学校”。而另外两部法律不是专业规定的,只能笼统的说“专门学校”。(这个说法没有依据,仅仅是为了帮助大家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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